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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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159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一区8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不明,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现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