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343号
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0522民初43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