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343号 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0522民初43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对被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