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下吕浦锦园2幢1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4113294。

法定代表人汪防修。

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第1、2、3幛二层2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57403。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1878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90元、鉴定费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已报告财产情况,申请人对财产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C1××××、浙C0××××、浙C0××××牌汽车,本案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本案已冻结并扣划,冻结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所得款项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剩余4683元已分配至2016浙0302执8144号案件,冲抵该案诉讼费。截止2020年7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21878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鉴定费70000元。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远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7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助理执行员  李敏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