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破申7号
申请人:温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游泳桥1号(温州君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03室)。
法定代表人:肖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第1、2、3幢二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已与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现温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是否裁定受理之前,请求撤回该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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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叶希希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小若
代书记员 柳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