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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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纯,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第1、2、3幢二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纯、被告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风险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4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济合同》,约定被告总包的鳌江镇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市政工程(一期)工程,被告将其中的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任务交由原告完成。其中第八条第2点约定: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后,被告预留10%后按被告财务制度及时支付给原告。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济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八条第(1)、(2)约定:于2014年1月份被告收到建设单位工程预付款193万,于2014年1至7月份被告付给原告94.984万元作为原告工程启动金,被告扣留98.016万元;原告一次性上缴企业管理费2%和企业所得税1%共计58万元、工程风险担保金40万元,合计98万元不再扣留10%工程预留金。工程风险担保金40万元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之日起3天内,被告必须退回原告工程风险保证金40万元。鳌江镇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市政工程(一期)工程整体于2014年8月1日开工,2018年1月8日竣工验收。2020年,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工程风险保证金,仍有20万元工程风险保证金未予以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及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付152854.43元工程保证金退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对涉案保证金退款数额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工程保证金退款152854.43元及利息损失(以152854.4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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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钦法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彭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