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9634号
申请执行人:段谟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第1、2、3幢二层2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50574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段谟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劳人仲案字(2017)第70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05.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