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22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B-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立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