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83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大立元村麻水畈自然村28号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7292309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