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22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B-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立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成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