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1678号
原告: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55165642R。
法定代表人:何浩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方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