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与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9833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1084号。
经营者:宋树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汉相,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何浩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于2020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金恩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元,保全费1543元,合计3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