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117号
申请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55165642R。
法定代表人:何浩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方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7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7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