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巍山镇诚越木制品厂与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347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巍山镇诚越木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L***268273,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台盘村。
法定代表人***平。
被执行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65642,住所地***衢江路153号104室、杭州市莫干山路85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沈秋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巍山镇诚越木制品厂案款402515.0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22元、执行费***38元、保全费242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银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6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樟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