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州亿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1民初3619号
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西街83号,信用代码9133052171953775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庆、施思,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亿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练市镇湖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亿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梅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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