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颂。
被告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郁 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斯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