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众大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众大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8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北京众大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彩虹大厦北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齐晓霞、杨文艳,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3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丽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大永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佑昌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众大永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邓 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