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6年11月15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立嘉公司与宇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当事人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宇尧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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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俞少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