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0148号
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启超,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易。
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