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尧建设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355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启超,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易。
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因涉刑事案件被羁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故本案暂不具备开庭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