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10号之二
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工业集中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85555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151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3元,减半收取3902元,财产保全费2688元,合计6590元,由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