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财保141号
申请人: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89678125R。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
被申请人: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37058806C。
法定代表人:谢飞武。
申请人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吉兴能溶剂有限公司的财产200万元。合并执行以200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银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