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利星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420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琦,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利星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利星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计26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56元,由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谧

书 记 员  金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