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1民初2296号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墅北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7元,减半收取3728.50元,由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