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6民初3460号 原告: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天供山社区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道大侣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