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27执恢131号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浙072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案件诉讼费17086元及执行费36786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7执恢13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