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韩燕,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陈芳珍,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三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珍。

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芳珍、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芳珍、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芳珍、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东阳市三联镇西阳村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均设置大额抵押,暂时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请公安机关予以协控,但未实际控制;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芳珍名下银行存款,向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了执行款357300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陈芳珍、东阳市鸿鹄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方珍、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综上,本案尚欠执行款8427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8018元、执行费1440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2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