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218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222号金立大厦1-3层。
负责人:楼允群,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倪**,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9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7)浙0783民初15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股数186082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股数1128316股,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