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2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222号金立大厦1-3层。
负责人:楼允群,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女,系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执2186号之一拍卖裁定书,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128316股,同日,竞买人浙江永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号:91330727MA28D4YG7J)以36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股权拍卖成交价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属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128316股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浙江永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永杰工艺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128316股的查封、冻结,上述股权如有轮候查封、冻结的,均做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处理,一律自动解除。同时停止办理以原所有权人浙江展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对该股权的查封、冻结。
三、买受人浙江永杰工艺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厉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