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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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293号
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南二环西路3188号E23幢,E2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盛府13幢705室、706室、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及和解协议,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