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997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城东个私园浦江路2号A幢5楼506室。
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