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剡溪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章建国,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214室。
法定代表人:余**,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诉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建国、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浙06民终***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7年12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监(2017)3300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静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