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67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远,女,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虹桥镇飞虹北路2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3C9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任远、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计8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