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2397号
原告:浙江威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马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浙江威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威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威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威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