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653号
原告:***,
县天凝镇南熟村南无埭后塘9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
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
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启
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