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海杰塑钢门窗厂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民再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海盐海杰塑钢门窗厂。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庞建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海盐海杰塑钢门窗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帅国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戚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