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599号
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住所
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原钱塔水泥厂内。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
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
司与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
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
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
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撤
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
请费3620元,合计8520元,由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