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海盐商初字第14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