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481号
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
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
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
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欠款
239663元。现根据被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立即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长安支行
开设的帐户内存款26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