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宁高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海宁高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宁高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