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653号 原告:***, 县天凝镇南熟村南无埭后塘9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 丰村(新德大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 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