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53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38-240号。
法定代表人:潘自力,执行董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审第三人:杭州东韵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MA94B,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50号3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必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杭州剑桥电影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WAPP26,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50号3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美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自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东韵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剑桥电影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2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力公司曾以***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杭州市机场路250号(原机场路72号)建筑物3号楼加层扩建部分具有使用权。案经一审、二审,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963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自力公司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权,其所涉关系与生效判决存在关联,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驳回了自力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自力公司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上诉人自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23号之二民事裁定;2.指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2020)浙01民终9632号民事裁定仅从程序上认为自力公司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并未对具体诉请进行实体审理,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因此本案中的确认之诉与前诉不构成重复诉讼。1.前诉的诉讼标的是从程序上审理和判断自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虽然自力公司曾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过其对杭州市机场路250号建筑物3号楼加层扩建部分的占有权,但此案以“该诉讼主张所涉关系与原生效判决存在关联,不利阻却生效判决所涉不动产的腾空及返还执行,自力公司如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据此,自力公司所提起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的理由裁定驳回自力公司的起诉。该案的审理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为自力公司的诉请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并未对自力公司所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从实体上审理和判断自力公司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本次自力公司主张的系确认之诉,要求法院从实体上审理和判断自力公司是否对案涉房屋合法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自力公司的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其有权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后另行提起本案之诉。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不同(2020)浙01民终9632号案件中自力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形式上虽为:1停止对案涉房屋的腾退执行;2.确认自力公司对案涉房屋具有使用权。但是由于该案中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自力公司起诉,因此法院实际未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理涉,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仅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中自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自力公司对案涉房屋合法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与前诉不同。综上所述,自力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对杭州市机场路72号(机场路整治后地名办改机场路250号)泰尚达生活广场3号楼三、四层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直至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而上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8284号案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对杭州机场路250号(原机场路72号)建筑物3号楼加层扩建部分具有使用权。该案的终审裁定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终9632号民事裁定认为,自力公司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权,该诉讼主张与原生效判决存在关联,不能阻却生效判决所涉不动产的腾空及返还之执行,自力公司如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所涉标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8284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632号案件所涉标的系同一标的,故本案已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贤和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陈永领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