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宣城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7814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5月08日作出的(2023)沪0114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宣城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价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4元。本院于2023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记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4执7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