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5978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1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7,643,00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7,650.50元。本院于2023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4执59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