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沙金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9656号 原告:沙金,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沙金与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沙金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金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沙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