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9656号
原告:沙金,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沙金与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沙金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金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沙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