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107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庆市恒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战胜
书记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