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04624。 法定代表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逢沙村委会桂畔海水闸***职业技术学院郑裕彤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9967863F。 法定代表人:**才。 上诉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54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分体空调采购合同》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未违约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甲方为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