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55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85365元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5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新建路x栋1**x号等房屋,因上述房屋实际已办理了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坤林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