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顺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顺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福州顺平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陈永美 审 判 员  吴新鸿
法官助理  林 挺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