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860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兰考新生钢筋套筒连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侯寨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考新生钢筋套筒连接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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